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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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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两倍的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岗位,或者提供工作岗位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相符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相符的;

(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该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即确保用人单位在岗位提供、劳动报酬支付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遵循合同约定,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同的可执行性,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束力。对于雇主而言,法律对其制定合理的劳动合同及时履行合同给予约束,规则性提醒雇主遵循雇佣的原则,遵循合同精神,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实践中,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经常用于处理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可根据该条规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支付赔偿金。另外,用人单位在规避法律风险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遵循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确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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